(台湾人才待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 《平潭综合实验区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节选)
作者: 时间:2018/3/29 阅读:487次
各相关单位:
经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按照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6年3月15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
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的实施意见(节选)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闽委人才〔2015〕4号)文件精神,做好相关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质量,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6.台湾人才待遇。至2020年,实验区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的或来岚创新创业的台湾籍人才(简称“台湾人才”),学士学位及以上,每年在实验区连续工作时间满6个月或每年累计工作时间满8个月,均可申报认定实验区中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的生活津贴、住房保障、安家补助和科研创业启动资金等待遇。
牵头单位:区党群工作部
配合单位:区台湾工作部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