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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中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3/29 阅读:891次
闽岚综实管综〔2014〕59号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中高层次人才,加强两岸“共同家园”建设人才保障,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关于加快平潭人才特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中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的产业领域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现代农业及海洋产业、旅游业、社会事业、生态环保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引进实验区急需紧缺的台湾籍专业人才(以下简称“台湾人才”),不受此限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引进人才是指来实验区创新创业,其人事档案关系或社保缴交地在实验区,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及以上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一定造诣和成果的专业人员。引进实验区急需紧缺的台湾人才条件可以放宽至学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每年在实验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出入境时间为准)。
第四条 引进人才重点对象是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或带动新兴学科的知名专家和科技领军人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国际视野、创新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按其学历、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实验区经济社会建设需求程度分类,享受相应待遇。
A类,高端人才:A1类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A2类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大科技奖项一、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国家“千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A3类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省“百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闽江学者”特聘教授。
B类,中高层次人才:B1类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在国际知名机构、企业担任过三年以上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公共管理人才,或获得博士学位的台湾人才;B2类为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才,高级技师,博士学位获得者,在国内知名机构或上市公司担任过三年以上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公共管理人才,或获得硕士学位的台湾人才;B3类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才,技师,硕士学位获得者,或获得学士学位的紧缺急需台湾人才。
第六条 引进人才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引进人才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等形式投资创业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
第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经实验区认定的重点产业企业引进人才,可以享受相应的生活津贴、住房保障、安家补助和科研创业启动资金等待遇:
(一)生活津贴。A1类人才每人每月20000元(人民币,下同),A2类人才每人每月10000元,A3类人才每人每月5000元,发至聘用期满。B1类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B2类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B3类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按人才在实验区实际工作时间,最高发放60个月。实验区内产生的A类高端人才可同等享受生活津贴待遇。
(二)住房保障。实验区建设人才保障住房,引进人才按其类别、家庭状况,以及人才住房房源等实际,可申请购买(租住)人才住房或享受购买(租住)商品房货币补贴。对在实验区工作居住满10年,或工作居住满5年且贡献突出的引进高端人才,可赠予所租住人才住房产权。具体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中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执行。
(三)安家补助。A1类人才100万元,A2类人才50万元,A3类人才30万元。B1类人才20万元,B2类人才10万元,B3类人才5万元。安家补助费分3年发放。引进人才家属及子女没有随迁的,用人单位每年可给予引进人才报销两趟往返探亲交通旅费。
(四)科研创业启动资金。A1类人才不少于200万元,A2类人才不少于100万元,A3类人才不少于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引进高端人才从事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八条 对引进实验区特别需要、具有特殊才能,能为实验区经济社会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或提高资助扶持力度,具体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实验区管委会另行研究。
第九条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要为引进人才提供优惠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引进的高端人才,要为其提供相应的科研创业启动配套资金,并在团队建设、重大项目课题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引进人才开展实验区急需的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可按有关规定优先予以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第十条 实验区建设台湾创业园和台湾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创新创业人才携带科技成果入园(基地)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和生产。简化台湾人才创办企业审批手续,并在创业扶持、项目立项、创业资金、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条件。
第十一条 实验区根据建设实际和产业发展需要,面向海内外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团队可按实际情况获得300-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团队带头人可获得50-150万元生活经费补助。具体按照实验区“四个一千”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对来实验区工作的海外、台湾引进人才,公安、外事部门应简化环节,优先办理出入国(境)手续。引进人才需要出国(境)接受培训、参加学术交流、从事经贸活动等,外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对引进的台湾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给予办理最长5年的居留签注。
第十三条 引进的台湾人才,引进到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工作、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人才,以及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验区按70%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为主帮助解决。引进高端人才配偶可按其原来身份性质、专业、财政供养渠道调入实验区相应单位;应聘实验区事业单位,符合招聘条件的,可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限为2年。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用人单位或关系挂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交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引进高端人才可享受实验区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实验区财政拨付。实验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条件好的医疗服务机构,为引进高端人才提供特色医疗服务项目,适应其医疗保健需求。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的子女在入学方面享受特殊照顾政策,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就学的,按照本人意愿,可一次选择实验区内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七条 实验区定期表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并对其颁发证书,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十八条 实验区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表彰,以及人才保障住房建设等。引进人才享受各项待遇同时符合实验区多项同一性质政策优惠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协调人才引进涉及的相关工作部门,认定引进人才身份,发放生活津贴和安家补助;区交通建设局负责引进人才保障住房的建设、审核分配和日常管理;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引进高端人才科研创业启动资金和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医疗保险和子女入学等事项;区财政金融局负责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各部门要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最大的方便和最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涉及的相关政策将根据实验区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4年6月4日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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