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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跨境电子商务及国际快件产业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3/29 阅读:765次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
实验区跨境电子商务及国际快件产业
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区属国企:
《平潭综合实验区跨境电子商务及国际快件产业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7年12月27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跨境电子商务
及国际快件产业奖补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平潭跨境电子商务及国际快件产业集聚发展,实现对相关产业的精准奖补帮扶,经充分整合已出台相关产业奖补扶持政策,现结合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及国际快件产业最新发展形势,制订本奖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扶持对象类型:
1. 跨境电商企业。包括从事跨境电商运营、开展跨境电商活动的传统外贸企业等。
2.跨境电商配套及综合服务企业。包括提供关、检、汇、税代理服务及仓储、物流、金融等综合服务的配套企业以及为各类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代理收发货的综合服务企业等。
3.跨境电商公共服务机构和组织。包括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园区(含孵化器)、公共监管中心等运营主体,电商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以及跨境电商培训机构等。
4.从事国际快件运营的相关企业。包括从事国际快件揽货物流企业、具有国际快件运营人企业资质及国际快件监管场所经营企业。
(三)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配套及综合服务企业须纳入平潭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系统。
 
第二章 跨境电商奖补政策
 
第三条 对入驻海峡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按以下条款给予补助:
(一)对入驻园区的跨境电商企业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三年按租金标准(暂定为35元/㎡*月,下同)的40%收取租金。对跨境电子商务年进出口额超过1万元/㎡(根据其在园区实际租赁面积计算)的企业,第二、三年已收取的租金予以全额返还。
(二)对入驻园区的跨境电商配套及综合服务企业第一年予以免租金,第二、三年减按20%收取租金。
(三)对于入驻园区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机构和组织予以三年免租金。其中电商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以及跨境电商培训机构等免租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四)对入驻园区后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自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或分销平台的企业,按以下条款给予分类分档奖励:
(一)对区内台资电商企业平台年交易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对区内其他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年交易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使用平潭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进出口规模位居区内前十名且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海关统计的企业进出口交易数据给予1.5%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对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储运营服务的企业,按以下条款给予奖补:
(一)由其提供仓储运营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3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4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二)对跨境电商保税备货业务,且免收仓储操作费用(含货物装卸、打包、分拣、贴单等仓储操作费用)的跨境电商仓储运营企业,补贴仓储操作处理费2.5元/票。
第七条 对经台湾-平潭的跨境电商直购业务,且免收仓储操作费用(含货物装卸、贴单等)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运营企业,补贴仓储操作处理费1元/票。
第八条 对跨境电商企业按以下条款补贴相关物流费用:
(一)保税进口货物从平潭口岸、省内外其他口岸到平潭跨境公共监管中心报关的,分别给予跨境电商企业500元/柜、1000元/柜物流补贴,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二)对跨境电商保税备货业务,补贴经营跨境电商企业2.5元/票的出区物流费用。对岚台直航的跨境电商直购业务,补贴跨境电商企业4元/票的物流费用。
第九条 对跨境电商企业在平潭口岸首次进口备案商品的,按实际发生检验检测费用的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中心运营企业予以奖补:对用于开展进口商品直销、跨境电商和保税展示业务,单个项目面积达1500平方米以上,且开业后6个月内实际运营企业入驻率达到80%以上的平台项目,对其展示或交易面积给予200元/㎡的开办补助,并予以2年的运营补助:第一年给予每月40元/㎡的补助;第二年给予每个月32元/㎡的补助。
以上所称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是指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向海关申请和备案后,跨境商品在保税状态下出仓展示,展示期间向境内消费者成功销售的货物将向海关集中办理征税手续,未成功销售的货物可退回保税仓不征税。
以上所称单个项目面积是指连续区域的面积,其中:同一楼层的必须是连续区域,不同楼层的必须是上下连续楼层,且区域之间形成整体布局。展示或交易面积是指经营完税进口商品的商场或开展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业务的商品陈列展示场所,可包含少量服务于消费者的收银台、试衣间等附属场所,但不包括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区域。
 
第三章 国际快件奖补政策
 
第十一条 对于国际快件监管场所经营企业,由其提供通关服务的国际快件业务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2亿元,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4亿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国际快件揽货物流企业按照以下条款补贴物流费用:
(一)对岚台直航的进出口海运快件业务,按照4元/票标准补贴物流费用。
(二)对从省内外其他口岸转关到平潭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的国际快件业务,按照2200元/柜标准补贴物流费用。
第十三条 对国际快件运营人企业,按照1元/票标准补贴操作处理费。
 
第四章 政策兑现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财政安排区跨境电子商务及国际快件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本办法所扶持对象的奖补。
第十五条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按年度考核项目于每年1月份组织申报,其他项目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申报。
第十六条 奖补政策兑现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岚综管综〔2016〕31号)相关规定实施,由申请单位向区行政审批局优惠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区行政审批局收件后转区经济发展局出具审核意见,再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转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支付。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追回专项资金、取消申请资格,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区财政金融局、区经济发展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保证专项资金符合规定用途。有关企业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生效,试行1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岚综管综〔2016〕98号)、《两岸快件中心运营收费及完善奖补政策细则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7〕208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进一步完善“5+2”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34号)中“第一点第(三)点第8点”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2017年相关产业奖补工作仍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岚综管综〔2016〕98号)、《两岸快件中心运营收费及完善奖补政策细则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7〕208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进一步完善“5+2”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34号)执行。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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